新社會保險繳費規定對上海外籍員工的影響 - CMS(中國部)合夥人虞英倩CMS ﹔(中國部)初級顧問華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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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Date: 2022-01-21

Key takeaways:

 

  • 根據中國就「社會保險法」的國家規定,由2021年8月開始,受僱於上海公司的所有外籍員工必須繳付社會保險費用。

  • 僱主未能履行為外籍員工登記的要求或按時足額付費,或會被罰。

由2021 年 8 月 16 日開始,在上海開設公司的僱主必須將包括港澳台僱員在內的外籍員工,納入國家所定的社會保險計劃,並要為他們繳付相關費用。自2017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於2011年10月15日頒布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和2020年1月1日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等國家規定(統稱《國家條例》)推出後,在中國大部分地區工作的外國員工和港澳台員工(統稱「外藉員工」),依例必須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計劃。

不過,最近有發現,由於社會保險計劃只受區域層面管理,因此,不同城市所實施的規定存在極大的差異。例如,上海在過去十年,仍然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0月10日發布的地方政策《境外永久(長期)居留者和港澳台居民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009年通知)》的條例,沒有強制上海市註冊公司的外籍員工參加中國社會保險計劃。事實上,大部分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員工並未獲得中國社會保險所提供的各項保障;但部分員工卻根據與工作機構所訂定的協議而獲得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符合法定要求

隨著《2009年通知》於2021年8月15日停止生效,上海企業要面對如何處理外籍員工參加中國社會保險計劃的問題。為提供指引,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上海市醫療保險局聯合頒布《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通知》《2021年通知》,並宣布於202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根據《2021年通知》,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員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中國社會保險計劃。

參保範圍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保險項目。根據雙邊社會保險條約或安排,來自與中國訂有雙邊條約的國家的外藉員工,或可免繳社會保險費用。港澳台居民若繼續參加其他等同的社會保險計劃,只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已參加所屬原居地的社會保險計劃,則可獲豁免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計劃。

根據《2009年通知》,於較早前曾參加中國社會保險計劃的外籍員工,可繼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等保險,直至轉換僱主為止。若出現暫時停工情況,他們亦可在復工後再次參加社會保險計劃。例如,若員工長期身體不適,只要他與僱主保持僱傭關係,僱主便可以繼續為此員工提供中國社會保險的福利。

登記和註冊

目前,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會為符合加入法定社會保險計劃的外籍員工辦理登記手續。市內企業只需遞交一份通用申請表、僱傭合約、外藉員工工作許可證和護照複印本,便可以為外藉員工辦理登記手續。

由於這是法定要求,假若公司決定為外藉員工提供法定社會保險,則不需外藉員工同意亦可進行登記。舉例說,除非機構同意承擔應繳付的保險費用,否則,在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後,該機構可先代外藉員工繳付相關費用,然後從工資中扣除。不過,若公司因要給予外藉員工法定社會保險而有意取消該員工所享有的任何商業保險或類同福利,則該公司須取得外藉員工的同意,又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安排。

相關規條

2021年8月16日之後,上海企業若未能為外籍員工提供法定社會保險,將屬違法。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的指引,任何因外籍員工的社會保險問題所引發的爭議,將會按照國家規定處理。被定為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機構,需為外藉員工繳付由2011年10月開始一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用;港澳台居民的計算日期則由2011年7月開始。 根據中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若外藉人員向勞工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投訴成立,或當監管部門進行例行巡查時發現違規行為,有關機構或人士或要面臨以下的行政處罰:

 

  • 公司直接負責人或其他直接主管人員未能為外藉員工登記社會保險計劃,可被罰款500至3,000元人民幣 

  • 有關部門或要求公司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糾正,為外藉員工登記社會保險計劃;

  • 公司未能按時繳費,則需每日繳付逾期款項的0.05%,作為逾期付款的費用;以及

  • 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尚未繳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用,可被罰款。該款項相等於逾期保險費用的一至三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籍員工因機構未能提供社會保險而無法享有相關的保險福利或同等的補償待遇,則該員工有權向工作機構索償損失。

檢視就業社會保險安排

為避免潛在的風險,公司應確保為 2021 年 8 月 16 日之後聘用的外籍員工提供必需的法定社會保險。公司亦需審慎地與外籍員工溝通,說明他們在中國社會保險計劃中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以往已享有三類社會保險的外籍員工,除非因就業情況出現變化而中斷或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否則,機構可以繼續為他們提供相同的社會保險。對於從未享有法定社會保險的現有外籍員工,企業應盡快為他們提供法定社會保險,避免可能產生的誤解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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