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孩」政策:內地僱主應注意的事項 - 的近律師行合伙人廖海燕

  Download PDF
Publish Date: 2021-11-15

Key takeaways:

 

  • 中國內地公布重大的政策改動,允許夫婦生育多至三個子女。

  • 在內地經營的僱主,應注意這些措施可如何影響人力資源及工資政策。

2021年8月20日,中國內地正式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法》”)的修訂,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1. 明確允許一對夫婦生育三個子女(“三孩生育政策”);

  2. 取消“社會撫養費”(對超生人士的行政性收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

  3. 實施配套生育支持措施,在財政、稅收、 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給予支持,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

本次修訂經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雖然沒有直接宣佈廢除“計劃生育”,但也意味著中國內地全面開放生育、鼓勵生育,以往“超生違法”的時代宣告結束,後續可能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措施有望提高符合生育條件夫婦的生育意願。修訂內容支持國家領導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推動長遠人口增長的決策。 

對僱主而言,相關政策及支持措施的變化 (例如:生育三孩的女性員工可以依法享有產假及生育津貼)有可能提升公司內同時生育員工的數量,間接導致(1) 公司用人成本上升;(2)部分崗位招聘難度加大;( 3)人才利用率下降,崗位空置情況嚴重;( 4)“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員工管理難度提升等問題。僱主有必要做好用工規劃,預先構建相應的合規管理體系並視情況調整用工策略,積極應對相關政策帶來的影響。

僱主應注意的合規管理重點

無論是法律法規或是司法實踐,對女員工 (尤其是“三期”女員工)的保護都有著很強的傾向性。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僱主將承擔責令改正、罰款等法律責任,同時,相關員工有權與僱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入職管理:警惕就業歧視風險

僱主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不得詢問女性婚育情況,不得將驗孕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

產假

女員工生育可以享有98天基礎產假,且各省市有額外的生育假獎勵(北京市及上海市為30天、廣東省80天)。難產、多胞胎、流產等特殊情況下享有的產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性質不同(前者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後者則由僱主支付)。如女性員工未參加生育保險,僱主應按照女員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產假工資。如生育津貼低於員工工資,僱主應根據各省市具體規定補足差額。

工資待遇及勞動時間保障

僱主不得因女性員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將其解僱,或撤銷其勞動合同。對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性員工,僱主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工作期間也應容許充分休息時間。

陪產假(適用於男性員工)

符合條件的男性員工有權根據各省市的相 關規定享有陪產假(現行規定:北京市及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10天)。

離職管理:謹慎行使解除權

除特殊情形外,僱主不得在女性員工“三期” 內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如在“三期”內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順延至“三期”結束。

建議的應對措施

  1. 結合國家及省市層面的相關管理規定, 制定供HR團隊參考執行的《“三期”女員工管理指引》,提升合規化水平,降低產生勞動爭議的風險。

  2. 制定並實施健全的產前檢查、產假、安胎假、陪產假等的管理制度,確保公司日常管理的合規性及有效性,避免因缺乏明確規定而引發爭議。

  3. 妥善履行生育保險繳納義務,避免員工產假期間仍全額支付產假工資。

  4. 做好人才梳理及階段性工作預測,通過合理的職責分配降低產假員工給公司運營帶來的影響,必要時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方式保障公司利益。

  5. 採用靈活用工模式處理特定工作事項, 解決短期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資源成本以及僱主合規負擔。

  6. 如確需對“三期”女員工進行職位調整, 應事先徵求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並簽署周密的法律文件以保障公司利益。

後續展望

如以上所述,國家及地方層面將制定並實 施各項措施以進一步提升三孩生育政策的效果。展望未來,中國內地政府可能會進一步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推出新的稅務減免政策;將企業實施女性員工特殊保護作為評定企業誠信等級的標準等。對僱主而言,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可能會成為一項新的社會責任。